商标驳回后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我们再去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的时候,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然后商标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有的商标审核通过;
但有时候很多商标是可能被驳回的。那么商标驳回后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
一、商标驳回后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但商标没有注册,不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依照《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驳回怎样复审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当依据《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内容规定进行。
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第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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